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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被選舉人的年紀限制

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省 (市) 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五歲;縣 (市) 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 (鎮、市) 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選舉之候選人。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中央公職人員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
  1. 總統:須年滿四十歲
  2. 直轄市長:須年滿三十五歲
  3. 縣(市)長:須年滿三十歲
  4. 鄉鎮(市)長:須年滿二十六歲
  5. 立法委員、議員、村里長:須年滿二十三歲
P.S.均無學歷限制
   

1 則留言:

  1. 曾以為我見過
    各區時事案件
    http://www.lawgov.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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