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原則上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78),例外的情形在被告對於原告訴訟標的逕行認諾,而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民事訴訟法384,80),因為原告並無起訴的必要,欠缺受保護的利益,所以例外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例如: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甲已承諾在一定期間內返還,而乙仍對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一百萬元,甲對乙的請求逕行認諾,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但是甲可以證明甲毋庸起訴,仍會返還,則法院便可以判決勝訴的乙應負擔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80條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
事人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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