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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被選舉人的年紀限制

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省 (市) 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五歲;縣 (市) 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 (鎮、市) 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選舉之候選人。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中央公職人員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
  1. 總統:須年滿四十歲
  2. 直轄市長:須年滿三十五歲
  3. 縣(市)長:須年滿三十歲
  4. 鄉鎮(市)長:須年滿二十六歲
  5. 立法委員、議員、村里長:須年滿二十三歲
P.S.均無學歷限制
   

菸品健康福利捐屬於規費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若以租稅方面來說,菸品酒類在銷售的同時已經課徵菸酒稅及營業稅了,所以不再另行課稅。
菸品健康福利捐採使用者付費的原理收取,所以屬規費之述。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是否全面回溯,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全面回溯牽涉層面較廣,因此採「有條件回溯」。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

 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在全面限定繼承方面,同條文明訂,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1163條之規定。980522

季芬財

        季芬財( Giffen's Goods ),係指一種財貨,隨其價格的上漲,對其需求量反而增加。這種現象首先被愛爾蘭經濟學家季芬所發現,當時愛爾蘭馬玲薯欠收,價格上漲,但是人們對馬玲薯的需求反而增加。

        會發生這種現象,是因為負的所得效果大過價格效果所致。正常情況下,馬玲薯價格上漲,人們對其需求將會減少。但因為當時愛爾蘭社會經濟狀況不佳,人們所得大幅減少,買不起其他食物,而馬玲薯價格最賤最便宜,即使其價格上漲,但還是相對便宜,所以人們不僅仍得購買,而且還會買更多。所以季芬財會發生的真正原因,不是人們不理性,對一漲價的商品反而買更多,實際上是因為所得減少,其他價格高的商品更買不起,因而對該商品不得不買更多。

公共造產

        所謂公共造產,依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就是各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該法亦規定具有經濟效益且可行性高者,或是原有公共造產增加、改善或變更,可向內政部申請補助。

        目前公共造產經營方式主要可以分成三種: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除了由縣府或鄉市公所自行經營外,公部門可委由其他機關或是民間企業經營,而不變更其所有權;或是結合民間資本共同經營公共造產事業。
「公共造產」,可以定位為「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因地制宜之所需,利用當地的人力、物力及財力,以及天然環境資源,所從事的各種生產事業、經濟事業或營利性的公共設施之謂」。

  依此觀之,公共造產應有如下之特質:(一)公共造產的設定主體為地方自治團體,而所謂的地方自治團體就是指具備公法人地位並得依法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二)公共造產係因地制宜的生產事業、經濟事業或營利性的公共設施,既係基於「因地制宜」之理念而設定,因此公共造產的型態可謂相當多元,例如:收取規費的立體停車場可以是公共造產收費性質的海水浴場也可以是公共造產,即連鄉鎮市公所栽植並得變賣的檳榔樹、芒果樹等,亦可能是公共造產;(三)公共造產為地方的生產事業、經濟事業或營利性的公共設施,因此公共造產或以收取使用規費的「公物」,或以營利性的「公營造物」,甚或另以地方性的「公營事業」表現之。

  總之,地方自治團體為充裕財源並繁榮地方發展,依法令結合地方資源所從事之「收益型事業」(無論是收益型的公物、公營造物,抑或公營事業),即為公共造產。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如廁、更衣時被人偷窺,以及最近坊間所流行的針孔攝影機,對於這種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對於「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的處分是屬於行政罰,和刑事處罰的罰金不同,不是刑事犯罪,有點類似闖紅燈等交通違規之處罰。可以向警察機關報告,由警察機關來處罰。

        若情形嚴重一點,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包含窺視、竊聽、用錄音錄影照相或電子記錄等都包括在內,凡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時,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這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行為,也就是美智要去告,法院才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