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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權宜問題和秩序問題

民權初步
十二、權宜問題
  凡議場遇意外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均構成權宜問題。(如騷擾會場、燈光熄滅、或會員遠行要求優先發言等,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


十三、秩序問題
  議案進行中,會員或主席有破壞混議次序,違背議事規則,便構成秩序問題。(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 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之提出,可不必先取得發言地位,直接向主席提出,權宜問題較秩序問題優先,且在七種附暑動議之先。這兩個偶發性動議,是因為在會議進行中,有外在突發事件或違反議事規則的情形發生,因而困擾會場才提出的,且此類問題又是會議終非先解決不可之事,固可直接起而發言,優先獲取發言地位。



「權宜問題」偶發的緊急事件,足以影響參與會議者的權益或者權利的問題,影響到出席會議的會場安寧,這就是「權宜問題」。例如:燈光不明、擾亂秩序、空氣不流通或是不公平待遇等。

「秩序問題」亦可稱為「程序問題」,會議進行中,與會者討論範圍與會議主題有所偏差時,便可向主席提出來秩序問題。
提醒:
可用「關鍵字」判斷,「權宜問題」是針對會議進行中的偶發事件,例如太吵;而「秩序問題」是針對會議進行中的「錯誤改正」,例如:流程有誤,沒有按會議流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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