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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如廁、更衣時被人偷窺,以及最近坊間所流行的針孔攝影機,對於這種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對於「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的處分是屬於行政罰,和刑事處罰的罰金不同,不是刑事犯罪,有點類似闖紅燈等交通違規之處罰。可以向警察機關報告,由警察機關來處罰。

        若情形嚴重一點,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包含窺視、竊聽、用錄音錄影照相或電子記錄等都包括在內,凡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時,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這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行為,也就是美智要去告,法院才會處理。

1 則留言:

  1. 它把你拖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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